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煜星总代理_大连:人社部门4类执法行为推行公示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苏琳)近日,市人社局印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优化人社营商环境。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受委托执法的组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4类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大连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类别公示范围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前公示方面,行政执法部门应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权限、执法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救济方式、服务指南、监督举报,以及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事中公示方面,行政执法人员在不同行政执法环节过程中,应当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事后公示方面,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部门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①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

  ②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

  ③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④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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