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辽宁首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院供图
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崔晋涛报道 铁岭一石料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经相关部门技术鉴定,二被告应补种林地面积5.81亩。
昨日,记者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一起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铁岭中院组成了7人合议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这是今年我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近日,公益诉讼起诉人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张某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铁岭中院首次采用“3 4”合议庭(即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的模式,组成了7人合议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
公益诉讼起诉人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虽然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判决被告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但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被毁林地等相应民事责任。经铁岭陆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林业技术鉴定,二被告应补种林地面积为5.81亩。
被告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辩称,公司已经停止了非法占用林地采石的行为,公司正在积极调动人力物力逐步恢复林地原状,但是铁岭陆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林业技术鉴定结果是应当恢复林地面积5.81亩,由于恢复面积大,统一栽种困难。
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及张某立即停止非法占用林地采石的行为;被告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按照《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及法人张某破坏林地部分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对被侵占的5.81亩林地恢复原状;如被告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及张某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内容,应支付恢复治理费用10799.62元(该款项汇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专款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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