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煜星国际注册_庄河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通常情况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发生和责任承担的前提是“碰撞”,那么一起事故中的双方没有实质性接触,骑自行车的人受三轮摩托车影响摔倒,在起身的过程中,被另一辆机动车撞伤后身亡,三轮摩托车驾驶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2019年1月10日6时40分许,在庄河市青堆镇前炉村委会门前丁字路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孙某某驾驶一辆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南侧岔路进入鹤大线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骑行自行车的徐某某相遇,受其影响徐某某摔倒,孙某某随后驾车离开现场。8秒钟后,徐某某在起身过程中,与由西向东以62km/h(超速55%)的速度行驶的于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徐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
        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某无责任。当事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孙某某一起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庄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实,孙某某系残疾人,其驾驶的肇事摩托车系残疾人用车,经鉴定机构鉴定在性能上属于机动车,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上牌照,无法办理投保交强险事宜。由于行政管理方面的缺陷,车辆所有人欲为超标电动车投保交强险缺乏可期待性,且被告某保险公司亦未提供类似情况下超标电动车可以投保交强险的证据。庄河市人民法院认为未投保交强险非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主观过错,该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孙某某不承担交强险责任。
        那么本案除交强险外,被告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呢?根据公安机关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法院所确认的事实,案涉事故是由被告于某某、孙某某的侵权行为分别造成的。导致徐某某死亡的后果是由被告于某某的行为所致,其主观过错及违法行为是导致受害人徐某某死亡的主要以上的原因。被告孙某某驾驶车辆经鉴定在性能上属机动车,但人无证、车无牌,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孙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最终,庄河市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于某某对受害人徐某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孙某某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程金洲   王璐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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