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煜星招商主管_6月起婚姻登记在辽可“跨省通办”

  新闻背景

  民政部5月19日宣布,国务院同意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男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内地居民,可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乡(镇、街道)婚姻登记机关暂不开展“跨省通办”。

  我省作为试点省份之一,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内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纳入2021年省政府绩效考评范围。省民政厅积极按照民政部、省政府要求,多措并举,切实做好我省国内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可在经常居住地

  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今年5月省民政厅制定出台《辽宁省国内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试点期限、试点任务、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并要求各地民政部门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层层压实责任,落实试点任务。方案明确,试点期限从今年6月1日开始,到2023年5月31日结束。试点任务包括四大方面的内容。

  扩大受理范围。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男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现役军人,可以在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拓展受理方式。《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第十条规定的“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试点工作具体执行中,增加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办理机关。

  乡(镇、街道)婚姻登记机关

  暂不开展“跨省通办”

  完善申请要件。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要件。在试点工作具体执行中,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证件。规范办理机关。我省所有县(市、区)和市辖区婚姻登记机关可实施国内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乡(镇、街道)婚姻登记机关暂不开展国内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有条件的地区配备

  自助办理智能终端

  省民政厅指导系统运维公司,在2021年5月底前完善全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增加了国内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功能,并与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各地民政部门为婚姻登记机关配备了必要的办公设备,有条件的地区,为婚姻登记机关配备了自助办理智能终端。 同时,省民政厅采取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举办国内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培训班。5月底前,各地民政部门将组织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按时完成业务培训。

  辽沈晚报记者 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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