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少明
当下,为根治闯红灯、垃圾不分类等社会不文明行为,不少地方利用诚信机制进行约束,将违反者纳入失信黑名单,其个人信贷、保险等因此会受到影响。
客观来看,这些治理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警示作用,对遏制不文明或违法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不过,很多地方出台的相关信用举措是通过“红头文件”自主作出的制度性安排。在国新办近日召开的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称,一些地方出台的措施缺少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不符合依法治国要求,也不符合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
建立诚信机制,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及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那些存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而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公信力等行为的失信人,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规范下,受到了相应的约束性制裁,“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因此,对于推进地方社会信用系统的构建,各地越来越重视。但诚信体系建设具有很强的严肃性,不可随意为之。国务院办公厅新近出台的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纳入公共信用体系的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目录制管理。地方“红头文件”所确定的信用体系内容,各地应认真加以梳理,必须遵循法治轨道,准确界定信用体系的内容、范围,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客观地看,诚信机制具有社会运行调节器的功能,但并非社会治理的“万能钥匙”。对于闯红灯、欠缴物业费等普遍性的一般社会行为,应审慎纳入。若失信内容不断泛化,在法不责众的心理作用下,失信惩戒本应具有的威慑力、约束力将大大减效,这对诚信机制建设的根基势必产生冲击。
诚信问题是道德问题,更是法治问题,必须在遵法的前提下,严格规范地方信用体系建设,谨防在实行过程中走形变样、任性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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