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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星平台注册_大连中院高压态势从严打击侵犯消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岳宇艳)在第39个“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大连中院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全面梳理和总结了2020年以来审理的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情况,并公布了4起典型案例。

  从审理情况来看,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数量进一步减少。二是涉案类型和行为相对集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主要集中在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主要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三是涉案销售渠道、犯罪手段多样化。一些不法分子除了采用传统上门兜售、门店销售的售假方式外,还借助淘宝、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方式,线上制假售假,隐蔽性更强、审理难度更大。四是涉疫情犯罪案件得到有效控制。大连两级法院克服疫情给审判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主动作为,从严从快审结了王某某制售伪劣消毒液案、张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案等一批涉疫情典型犯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疫情期间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披露

  案例①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8年初开始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公司车间内生产猪皮冻、猪皮丝并对外销售。李某某在明知生产猪皮冻过程中不允许添加十二水硫酸铝钾(俗称明矾)情况下,为提高猪皮冻品质,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添加明矾。

  现查明,自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12月12日,李某某共向刘某某销售猪皮冻38222斤,销售金额共计72048元。2020年1月,经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评估,涉案猪皮冻超范围使用含铝添加剂硫酸铝钾,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李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案例②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2019年年末,被告人宋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中国北方肉食城1105冷库工作期间,从他人手中购进220箱(每箱约净重21公斤)英国疫区非法进入中国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肚和牛心管,存放在中国北方肉食城1105库中欲对外销售。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不合法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对外进行宣传,并以每公斤人民币42元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

  2020年1月初,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购买上述牛肚。在双方明知所交易的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来自疫区的绿色纸箱包装牛肉制品,王某某依旧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支付49800元购买50箱牛肚,后王某通过物流的运输方式向王某某发货。王某某将收到的牛肚存放在大连市金州区胜利市场东合盛鑫冷库中欲对外销售。

  裁判结果:被告人宋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禁止宋某某、王某、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宋某某、王某、王某某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7800元,上缴国库。

  案例③

  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名为“便宜又好用才是王道”的微信群,向关某某等人销售其从微信名为“口红可花呗”处购买的假冒兰蔻、雅诗兰黛、阿玛尼、娇韵诗等品牌的化妆品。其间,被告人非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3374.11元。经欧莱雅、宝洁、乔治阿玛尼、妮维雅等品牌权利方鉴定,上述化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裁判结果: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例④

  任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自2017年9月至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事先与他人共谋,委托他人加工制作假冒飞天茅台和五粮液商标的商品,并先后六次将涉案商品出售给任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05900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害人赵某从被告人任某某处订购15箱飞天茅台酒和10箱五粮液白酒,支付价款共计人民币184590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将被告人倪某某加工制作的假冒飞天茅台商标的白酒15箱和假冒五粮液商标的白酒10箱,以人民币4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任某某。

  裁判结果:被告人倪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任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6590元;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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