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网上看病”价格行为
互联网诊察、远程会诊等10项技术规范同时公布
为规范医疗机构“互联网 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日前,省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 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公立医疗机构须在现场及网站的显着位置公示所开展的“互联网 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等。
省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布,允许在我省范围内实施的“互联网 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包括互联网诊察、远程监测、远程会诊、远程诊断4个部分,共计10项。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互联网 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在此项目技术规范外,新增“互联网 医疗服务”项目,需经省卫生健康委确认并公布,否则不得申报价格和开展相关收费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除外)。
各地要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优先在本省域内组织开展“互联网 医疗服务”,并向患者告知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互联网 医疗服务”由接诊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费用。接诊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向其他参与的机构支付费用。
开展“互联网 医疗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不增加患者整体费用的前提下,自行协商确定医疗收入分配比例,签订协议。开展“互联网 医疗服务”过程中涉及医疗机构与提供第三方平台机构之间合作的,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协议的形式约定相关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开展“互联网 医疗服务”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结算、及时记账。医疗机构间结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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