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方琳
疫情防控期间,生活节奏被打乱,碰到突发事件,有些人不冷静,与他人产生争执甚至故意伤害他人,构成违法。2月25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首批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例就是对他人实施暴力犯罪,被迅速处理。
【案例】
2020年2月13日,因新冠肺炎疫情管控,荆州市王某及其母亲通过微信,向社区安排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物资保障的冯某购买物资,后发现部分菜品腐坏,向冯某提出要求退货,争执之下王某约冯某在小区门口协商解决问题。因协商不成,王某持刀将冯某右胸处捅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造成被害人冯某轻伤二级。
2月14日,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对王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月20日,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快速阅卷,审查全案证据,依法对王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专家说法】
赵敏(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教授、湖北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综合专家组法律服务专家):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为防控疫情蔓延,湖北省启动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居民居家,小区封闭,的确会带来生活上的不方便,基本生活必需品需要通过物资保障人员及机构来提供,尽量通过“零”接触来提取购买的物品。由于物品质量发生争议,是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因协商不成,持刀行凶,造成受害者轻伤,违反法律规定,涉嫌犯罪,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故意持刀行凶伤害受害者,就违反了《刑法》规定。
关于伤害后果,其中的判定,法律也有明确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轻伤作出如下规定:“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当然,由于伤情鉴定是个非常专业性的工作,一般由具有资质的法医鉴定机构的法医作出。本案中,经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冯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轻伤的犯罪结果。
2020年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该《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要求“及时查处案件”,本案中2020年2月14日发生伤害事件,当天公安机关就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月20日检察机关就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流行,打破了正常运行的社会秩序,让我们每一个人都感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也让我们每个人成为抗疫大军中的一员。让我们调整心态,遵守法律,履行法律义务,万众一心,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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