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煜星平台_离婚房产赠与孩子 父亲10年后反悔

  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崔晋涛报道 10年前,小乐(化名)父母离婚,二人协议离婚时,女儿小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都由父母双方平摊,并约定将两人共有的房屋赠与小乐。

  但是,当小乐想让父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时,却多次被父亲拒绝。心灰意冷之下,小乐一纸诉状将父亲诉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昨日,辽沈晚报记者从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定,小乐的父亲拒不配合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侵害了小乐的合法权益,判决小乐的父亲和母亲协助小乐进行房产变更登记。

  10年前,小乐的父母离婚,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小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都由父母双方平摊,而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房屋的产权,两人都同意过户到女儿名下。从离婚协议上看,即便双方离婚,对女儿还是充满了爱意,尽可能想为女儿今后的生活提供最大的物质保障。

  小乐没想到,10年后,父亲竟然拒绝兑现当初的承诺。小乐表示,最近因为生活需要,她找到父亲想要将此前答应赠与她的房产进行过户,但是父亲开始找各种理由拒绝配合,最后直接表明不能过户,心灰意冷的小乐无奈之下将父亲诉至法院。

  近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小乐的母亲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庭审当日,小乐的父亲拒绝到庭参与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定,小乐的父亲拒不配合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侵害了小乐的合法权益,判决小乐的父亲和母亲协助小乐进行房产变更登记。

  法官说法: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事项经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协议对于离婚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与第三人在离婚协议中将案涉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夫妻双方身份关系解除后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应区别于一般的赠与,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规定,夫妻一方不得任意解除。

  同时,该离婚协议也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与第三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赠与房产的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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